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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和田玉骗老人 四惯犯领刑获罚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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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梁柱生 兰有斌 记者 付江)都说“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可却有三男一女四个骗子,以假玉行骗,终究把自己再次“骗”到了牢房里。近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刑期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吴某,肖某某,刘某某,卿某某这四个人,原先吴某和肖某某一起行动,刘某某和卿某某一起行动。因肖某某和卿某某是同镇老乡,所以这四个人后来就走到了一起,人多力量大,决定做“大单,生意”。

2014年9月4日上午8点,四人窜到江油市中坝镇紫石桥附近,以假和田玉为道具,寻找买家,由卿某某充当卖家,吴某做媒子,刘某某假扮路人,肖某某冒充银行主任、玉石鉴定专家。

吴某在附近转悠,很快在旧货市场猎中对象——心宽体胖的李大爷。吴某看到李大爷时不时蹲在摊子前看那些真伪莫辨的玉器,心里就有了几分把握。他凑上前去问:“大爷看玉哪。”李大爷说:“是啊,随便看看。”吴某说:“大爷,我刚才在桥头那边看到了一块好玉,真正的好玉,您不妨过去看看。”

李大爷见对方这样热心,就站起身来,说:“玉这个东西不好辨真假,我玩了多年的玉,到现在还是糊里糊涂的。”

这时,刘某某假扮路人,闻声凑了过来:“大爷说得对。不过,银行里的人最会辨玉了,因为他们常常跟玉啊金啊打交道。我认得银行里的张主任,他会辨真假。”

吴、刘两人拥着李大爷来到卿某某面前,卿某某跟前放着一个脏兮兮的蛇皮袋。吴某说:“我们要看玉。”卿某某无动于衷:“你刚才不是看过了吗?你又不买。”吴某说:“这位大爷想买。”卿某某故作神秘地说:“这块玉是我弟弟从新疆和田偷偷拿回来的。他在和田一家采石场打工。有一天,放炮炸开一块大石头,发现了这块玉。他知是无价之宝,就悄悄藏到一边,第二天就带回江油。它比印度的‘梵天之眼’还值钱。”说着把那块“玉”递给李大爷看。李大爷老眼昏花,不过他觉得这块“玉”的确好看,只是有点儿轻。

刘某某在一旁说:“我叫张主任来鉴定一下,如果是真的,我也想买。”说着掏出手机打电话,“张主任啊,你现在在哪里?就在紫石桥?哎呀太好了!我在桥头那儿,我看到了一块好玉,麻烦你过来帮我鉴定一下。”一会儿,假扮银行张主任的肖某某,很有派头地走了过来。看到刘某某,他很高兴:“哎呀是小王呀!我今天没事,也出来转转,年轻人在网上淘宝,咱们在地摊上淘宝,哈哈!”看到那块“玉”时,他眼睛一亮,随即摸出放大镜,煞有介事地看了一阵。然后他将刘某某、李大爷拉到一边,压低声音说:“那块玉是真正的和田玉!这么大一块,我们银行收购,至少也值十多万元。我要把它买下来!”刘某某说:“那不行,我要买!我是叫你来鉴宝的。到时请你喝茶可以。”李大爷急忙说:“我说大妹子,那玉是刚才那个大侄子介绍给我的,我要买!”肖某某就出来调解:“这样吧,你们两个人合伙买,钱一人出一半,明天拿到我的银行里,我以十万块钱买下来,只是你们给我五千块钱鉴定费就是了。”李大爷说:“五千太多,给你一千吧。”“张主任”也不计较:“也行。”说完走开了。

刘某某和李大爷转回来,问卿某某开价多少?卿某某张开五指:“五万。”李大爷一听,可以赚一半,但他是砍价高手,最后砍成了两万五。之后,刘、李两人分头去取钱。李大爷的存折上只有一万二,刘某某大方地说:“没事,我出一万三。”说着把自己的1.3万元和李大爷的1.2万元递给了卿某某。刘某某对李大爷说:“我还要上街买菜,这玉您先拿回家去吧,明早九点我们在银行见面。”李大爷抱着玉,欢天喜地离去。

四人得手后,马上逃之夭夭,返回三台,因为那块所谓的玉,是他们从玻璃厂弄回来的一块比较干净的废渣,分文不值。十几天后,四人又窜到江油另一个乡镇行骗时,被警方抓获。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肖某某、刘某某、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肖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卿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并罚。四被告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宜区分主从,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量刑。归案后,四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吴某、刘某某、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撤销缓刑,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卿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撤销缓刑,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均表示服判。

文章录入:王婷    责任编辑: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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