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我所知,我国2004年颁布的《珠宝玉石国家标准》里,将“和田玉”统冠所有理化性状为透闪石、颜色洁白的玉料,包括新疆和田玉、青海玉、俄罗斯玉,甚至还包括韩玉。明确将和田玉作为脱产石的代名词,和大理石一样,不具有产地含义。
目前市场上的和田玉成品,差不多95%是俄罗斯玉、加拿大玉、韩玉和青海玉。从这个角度上说,我认为商家并没有错,他根据国家颁布的制度,也在依法经营。
我认为矛盾的关键点在于:和田玉这个名称作为脱产石的代名词,不具有产地含义,是否合理。
和田玉这个词本身就是一个传统的概念,它仅指出产自和田的玉石。而这一观念已影响了人们几千年,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不会因为一个制度的出台而影响和田玉历代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鉴定机构执行新标准,而传统的和田玉概念还在影响着相当一部分购买者。部分商家打着“和田玉”的名号,浑水摸鱼,隐瞒产地蒙骗消费者,以致牟取暴利。其实错不在商家,而是国家在鉴定标准上给予了支持(因为国家鉴定证书上对符合一定标准而产自俄罗斯、青海等地的玉石都鉴定为和田玉或和田玉羊脂白玉)。
在国标命名的上,会以物质成份作为规范,但是作为收藏,也要有国标之外的文化依托。从这个角度上,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现在所说的和田玉其实就是两个概念:一个是历史上的和田玉,这是对于新疆产软玉的专指,是带有产地和产地文化意义的;另一个就是现在国标意义的和田玉,这个和田玉是以物质成份作为标准划分的,不具备产地意义,与软玉同义,与新疆不新疆没有关系,收藏者在概念上要有所区分。
试想一下,如果国标中不是以和田玉这个具有传统文化含义的名称来统称所有这种物质成分的玉石,而是以一个新的名称来命名,是不是就不会混淆和田玉的概念了呢?那么商家是不是就不可能这么堂堂正正的混淆市场了呢?还请鉴定部门深思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3-16 18:08:57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