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本案被告张先生是玉器古玩的“发烧友”,今年1月的一天,张先生来到当地南禅寺宋某经营的玉器店内,随手拿起货架上的一个和田玉雕青花仔料的茶壶把玩,不料一不小心壶盖滑落坠地碎裂。当时张先生与宋某因茶壶价值产生分歧,继而发生激烈口角,之后在当地派出所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宋某起诉至南长法院,要求张先生按玉壶进价3万元进行赔偿。
张先生自认“懂行”,他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该茶壶是现代工艺品,最多价值1000元。而且张先生认为壶盖的碎裂与宋某本身没有做好警示提醒及防护措施有着极大的关系。张先生称当时自己刚拿起茶壶手柄便听到了“啪嗒”一声,随即便发觉壶盖不见了,因此他怀疑这是宋某有预谋的行为,疑似诈骗。
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法院在征求两人同意后,将涉案玉壶送到了江苏省金银珠宝首饰行业协会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行业协会出具的鉴定报告,该玉壶在江苏省内的参考价格为人民币2.8万元至3.3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称当时两人去南禅寺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时,宋某曾提出赔偿5000元的意见。对此宋某回答说,当时以为壶盖损坏可以找厂家另配,所以才说了索赔5000元,但后来厂家答复该壶是用一整块和田玉雕成的,无法另配盖子,所以要求张先生照进价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为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先生不慎将宋某店内的一个和田玉雕青花茶壶壶盖打碎,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宋某对于其店内陈列的贵重物品无相关的提示和防护措施,故其本身对于壶盖被损坏这一后果也有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张先生向宋某赔偿人民币2.6万元,宋某将涉案茶壶交付给张先生。
结合本案法官提醒大家,作为展卖贵重物品的店家,应将物品摆放在玻璃橱窗内或者设置“请勿触摸”等警示标语,以利在提醒顾客的同时保障自身的权益。而作为买家,则最好让店主或店内员工向自己展示贵重物品,不要亲手触碰,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